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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的修改建议:加强平台管理 调整税收制度

  编者按:2016年12月19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长期跟踪研究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广乾博士,结合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些核心问题,就《草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授权《人民邮电》报独家发表,敬请关注。

    

    经过认真研究,我们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当前起草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出发点:经过20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已经走过鼓励、支持发展的阶段,日趋成熟。当前,无论是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还是其在全社会零售商品交易总额中的占比,都已经跃居世界首位。因此,作为顶层设计的电子商务法,有必要对于未来的电子商务发展进行规范和完善,兼顾各方面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在第三章第二节的“电子支付”部分,增加以下内容: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应该允许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消费者自主选择和使用电子支付工具。

    

    三、进一步加强对于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未来,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将不断增大,已经具备不同于普通的企业法人的影响和属性。这种趋势既有好的一面,也将带来新的不可预见的问题,为此需要从法律上对其进行有效管控。为此,应该在第四章第二节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部分,增加以下内容:约束大型电子商务平台滥用市场垄断地位;要求不同的电子商务平台之间逐步实现数据的互联互通;平台不得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入平台设置人为障碍;平台不得歧视性地对待平台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对于交易过程所出现的产品质量、交易信用等相关问题,平台应建立先行赔付机制,对于消费者进行先行赔偿。

    

    四、推进电子商务数据交换共享。为此,可以考虑对第52条的内容进行充实和完善:国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建立电子商务数据共享机制。国家建立电子商务数据管理中心,要求各电子商务平台向其开放数据接口。工商、征信、产品质量检验检疫、统计等部门通过该中心采集来自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关数据;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通过该中心依法利用一些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数据,以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五、关于电子商务数据的采集、存储、加工、使用等的规定,应该跟《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保持一致,特别是要求我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数据不得转移到境外。

    

    六、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已经严重地侵蚀了现有的税收管理体制,有可能进一步加剧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不平衡。为此,需要对电子商务相关税收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修改电商平台的总部纳税模式,改为交易发生地纳税模式。为此,电商平台要将交易记录实时提供给各地的工商税务部门。

    

    二是逐步缩小电子交易与实体交易的税收差异。电子商务交易不应该再享受免税待遇。长期以来,这种差异类似于一种新型的“剪刀差”,让制造业实体处于不公平状态,制造业实际上在补贴电子商务的发展。这种新型“剪刀差”也不利于当前我国的“两化深度融合”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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